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

[法條]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

55. 依教育部訂定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」,在評議之決定上,除停止評議者外,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多少時限內為之?(A)一個月 (B)二個月 (C)三個月 (D)四個月

C

這有趣的法條,對教師很重要呢!
所以讀書也是為自己 保障自己的權益

參考來源:

"第   19    條
申評會之評議決定,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,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,應於三個月內為之;必要時,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。"
- 八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(在「Google 網頁註解」中檢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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